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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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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浙江省生物物理学会(英文译名:Zhejiang Society of Biophysics)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浙江省生物物理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学术性,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浙江省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本会主要围绕生物物理学科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积极组织浙江省生物物理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推动自主创新;组织、促进相关学科间的渗透和协作;

(二)开展省际间生物物理学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建立同省外生物物理学研究人员及团体的友好联系;

(三)编辑出版生物物理学科学术书刊或期刊;

(四)普及生物物理学知识;

(五)围绕浙江省生物物理学科发展,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反映生物物理科研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生物物理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根据生物物理学科发展的需要,密切关注国内外生物物理学科的发展趋势,举办各类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七)组织评价生物物理学的研究成果,积极发现、培养人才。

第三条 会员入会,会员权利与义务,以及会费缴纳和管理都遵循中国生物物理学会章程。

第四条 本会的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每届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应由本门学科中的专家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界四年;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总结学术活动成果、表彰奖励先进;

(五)提出今后工作方针、任务和活动计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工作会议或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由会长通告全体委员,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因上述原因退出理事会的委员,一年内不得申请该理事会委员资格。理事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参加理事会组织的活动时,理事会具有提醒义务。

第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以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为准。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协调生物物理学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生物物理学学会大会审议。